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Promoting Investment Promotion and Industrial Guidance of Cross-Strait Financial Centers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两岸金融中心招商引资和产业引导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两岸金融中心招商引资和产业引导的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4日
关于促进两岸金融中心招商引资和产业引导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大力培育金融、类金融产业,形成金融产业集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1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2011〕44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13〕3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购买、租赁写字楼方式新入驻两岸金融服务中心片区的企业(新入驻指新注册或从湖里区域外移入),且工商注册登记和税收均归属厦门市湖里区,从事金融、类金融业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具体详见附件一所列行业)。
第三条 扶持标准
(一) 经营贡献奖励
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按其缴纳三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区级实际留成的100%给予奖励;次年按其缴纳三税区级实际留成的8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其缴纳的三税区级实际留成的6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 办公场所补助
1.企业购买两岸金融中心园区写字楼自用办公的,外资项目且当年实际出资额达50万美元以上的(其他币种根据到资日汇率折算),或者内资项目且当年实际出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实际出资额的2.0‰给奖励。
此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2.企业租用两岸金融中心园区写字楼自用办公的,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办公用房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提供场所出租的业主,其出租给符合本办法所列示企业用于办公的房屋所产生的税费(仅指房产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区级留成部份,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给予全额奖励。
3.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入驻企业须承诺不转租。
(三)人才奖励
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及技术骨干,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按照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第四条 行业专项扶持标准
(一)金融机构扶持标准
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
(二)基金行业扶持标准
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执行。
(三)互联网金融、典当、融资租赁行业扶持标准
对入驻两岸金融中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按其缴纳三税区级实际留成的100%给予奖励。
(四)市场交易及拍卖行业扶持标准
对入驻两岸金融中心的经营艺术品、有色金属、高档木材、石材、煤炭、钢铁等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以及从事艺术品、收藏品等拍卖企业,对于市场经营主体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按其缴纳三税区级实际留成的100%给予奖励。
(五)其他类扶持标准
对于创税能力强(指年缴交税收600万以上或税收区级留成200万以上)、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或是属于行业产业龙头的企业需要特殊扶持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个案研究确定。
第五条 扶持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向金山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金山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湖里区两岸金融中心专项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实施。企业应提供的材料为:
(一)扶持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各1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四)企业入库期完税证明、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第三条第(一)、(三)项);
(五)场所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第三条第(二)项);
(六)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原则上对企业的租金补贴每半年兑现一次,其它奖励扶持资金每年兑现一次,并按照区街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第七条 企业在享受本办法奖励或补贴(助)时,须与湖里区财政局签订统一规格的《入驻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承诺书》,承诺在湖里两岸金融服务中心片区经营期限不少于十年,并承诺在此期间内不迁出我区。
第八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或补贴(助)的企业或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收回已发放的扶持奖励或补贴(助)。相关资金追缴由湖里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厦门金融城开发有限公司负责。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与本市、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选择申请,但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本办法由湖里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链接: http://www.xm.gov.cn/zfxxgk/xxgkznml/szfgz/gqgfwj/201502/t20150204_10416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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